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樊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陳建宏玉山商業銀行五股分行111年11月3日107,494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