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原告 謝松政
謝秋琴 謝佑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