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弘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弘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弘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8年簡字3510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09年簡字412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一、高雄地檢署109年5月13日雄檢 榮岳 109執聲866字第1090││000000號函,雖記載定執行刑前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6月4日。││二、經核對前科表,109年6月4日應係另案即本院109年聲字││41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徒刑四月之執行期滿日。至於上││開1、2所示二罪,則自109年6月5日起接續執行(詳卷││附前科表)。││三、為此,應無「定執行刑前已執行之徒刑,已逾本案所定││執行刑」之疑義,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