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明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明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明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7年8月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余明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10日│106年07月01日│106年11月03日採尿前4│││││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95號│字第4245號│字第17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36│106年度上訴字第1935│107年度訴字第3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17日│107年02月08日│107年03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7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508│107年度訴字第36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3月15日│107年04月18日│107年0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77號│第7613號│第7071號││││││└────────┴──────────┴──────────┴──────────┘附表:受刑人余明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336號│字第4336號│字第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30日│107年03月30日│107年05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4月19日│107年03月30日│107年0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3號│第6944號│第12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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