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炳煌於民國(以下同)93年6月1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6月14日起至98年6月14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確證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5年6月4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75,04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8年6月14日),借款人陳炳煌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