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年華於民國(以下同)92年7月1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7月17日起至97年7月17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5年2月22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81,772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7月17日),借款人王年華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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