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柯中偉 債務人何上增債務人 汪雅嵐
一、㈠債務人何上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何上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貳佰玖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何上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汪雅嵐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何上增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何上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汪雅嵐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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