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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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48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被告 鄭怡成 (BTR-7821號車輛之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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