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57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告 李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