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金承芸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陳國栽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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