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金承芸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陳國栽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