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53號
原   告 甲女
兼法定代理
人     乙男(甲女之父)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被   告  黃萬來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
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
月23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
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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