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4所載,與附表編號2、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92年6、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3年8月24日│││10月間某日止││├───┬────┼─────────────┼─────────────┤│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16921號│93年度偵字第1692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96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6日│96年3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5│├────────┼─────────────┼─────────────┼─────────────┤│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恐嚇│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新台幣3萬元││幣40萬元│├────────┼─────────────┼─────────────┼─────────────┤│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5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8月21日│9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93年1月18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16921號│92年度偵字第25940號│92年度偵字第2594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76號│93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26日│96年4月10日│95年8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76號│93年度訴字第1083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5日│96年4月10日│96年8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減為有期徒刑6月│││期間或罰金額│新台幣1萬5千元│││├────────┼─────────────┼─────────────┼─────────────┤│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