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3月10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80004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3日15時55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2樓(堡時捷美容名
店)。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蔡國裕 姦,代價新
臺幣(下同)1,600元。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固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辯稱:僅替男客蔡國裕提供按摩服務,並未替蔡國裕提供
手淫及讓蔡國裕之手指插入其生殖器等語,惟前揭事實,業
據證人蔡國裕於警詢時證稱:其於當日15時許至堡時捷SPA
舒活館,第三人 賴真宏 即帶其至207號包廂,被移送人過5
、6分鐘後即進入包廂幫其按摩,按摩大約10分鐘,其就用
右手撫摸被移送人的胸部,被移送人便開始為其從事半套性
服務,被移送人為其手淫時,其用右手撫摸被移送人之生殖
器,並用右手中指插入被移送人的生殖器內,直到射精為止
,其去浴室沖洗完便到樓下大廳把1,600元交給店內一名男
子,走出大門口到外面打電話後,又進店內再次消費,店內
一名男子帶其至209號包廂,不到1分鐘,被移送人就進到
包廂,其與被移送人互相撫摸,撫摸了一下子,被移送人又
開始為其從事半套性服務,被移送人在為其手淫時,其還是
有用右手撫摸被移送人的胸部及生殖器,並用右手中指插入
被移送人的生殖器內,直到其射精為止等語,參酌證人與被
移送人並不相識,亦無仇隙,衡情自無設詞誣陷被移送人之
理,其證述應可採信;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
場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移送人所辯,顯不足採,則被移
送人確有上開行為,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