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壹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