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夏宗村
被 告 吳阿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67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14日上午9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2月
2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夏宗村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被告吳阿枝為
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69,628元,並
立有放款借據為憑,本件為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
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夏宗
村於98年6月畢業,應自99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2人又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爭執或提出
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