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晋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37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