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聖峯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
3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記載,顯係「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