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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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四偉 相對人曾逢斯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8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均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計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附帶上訴│1,500元│相對人預納,││之裁判費││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證人鑑定│546元(536+10=546)│相對人預納,││人日旅費││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上訴之裁│3,315元│聲請人預納,││判費││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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