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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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 陳賢慧 、 盧江陽 、 邱森樟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億4,122萬2,000元;訴之聲明第8項及第9項則分別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手抄中華民國國歌108篇,為請求一定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各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億4,122萬8,000元(計算式:5,941,222,
000+3,000+3000=5,941,228,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