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為 胡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一、債務協商全部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