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號,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準此,依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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