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6號抗告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