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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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間請求確認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西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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