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乙○○○
甲○○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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