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行關於原告「 彭嘉妤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第十行關於被告甲○○「00年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