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聖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