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