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達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達文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判參照)。是定應執行刑要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19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有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47號、106年度簡上字第3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二)然附表編號1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於106年9月9日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則亦於
107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執緝字第1088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757號核閱全卷屬實,受刑人所犯數罪既均已執行完畢,檢察官自無須再行指揮執行,亦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晚間某│105年10月24日上午6││││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56號│字第609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47│106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7日│107年1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47│106年度簡上字第352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2月19日│107年1月25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緝│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備註│字第1088號業於106年│字第1757號業於107年││││9月9日有期徒刑執行│11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完畢出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