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徐權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給付薪資數額為何?請具體詳載其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為何,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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