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減刑後宣告刑。附表編號二所示減刑後宣告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侵占│詐欺取財│├──────┼──────────────┼─────────────┤│宣告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7年3月21日│95年4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9268號│98年度偵續字第16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99號│98年度易字第2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4日│98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399號│98年度易字第2077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日│98年12月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中國民國│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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