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號再審原告浚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維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4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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