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91號
原   告  楊秀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儀雄曾泰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所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訴訟標的所由
生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項目、內容及其
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刑事告訴支付命令狀」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觀諸原告提出之「刑事告訴支
付命令狀」所示內容,並未載明:(一)訴之聲明(原告請
求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二)未明示訴訟標的(請
求依據的法律規定為何);(三)所由生之原因事實(依原
告在「刑事告訴支付命令狀」所寫的內容,無法看懂原告和
被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請把兩造間發生過的事情用條列式
的寫清楚),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補正前揭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之同
時,應一併補正請求金額之項目、內容及其依據為何,並檢
附相關證據。原告補正上開書狀同時,並應附繕本1份,以
利送達被告。
四、又按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據此法律授權訂定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其第2條規定:「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
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
法狀紙」;第3條規定:「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
(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第4條規
定:「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
絕其書狀之提出」。原告日後提出書狀,應按照上開規定之
司法狀紙規範提出(可以去法院買空白的狀紙書寫,也可以
用按照規格用電腦打字,但請不要用不是A4大小的紙張寫)
,否則本院得依前揭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書狀之提出,附此
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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