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徐嘉穗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何秀菊
       徐文星
       徐裕翔
       謝婷安
       李親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29元【計算式
:兩造共有土地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面積
579.34㎡原告之權利範圍萬分之277=28,88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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