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陳依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9,8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5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97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83,347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