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銘
蔡如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銘、蔡如薰經警於民國108年6月30日16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高雄市鳳山區頂新一街與頂新五路口之「歐薇汽車旅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等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因販賣毒品而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當然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若查獲之毒品,經認定尚無證據證明與該案之販賣毒品犯罪有關,並敘明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時,則此部分所涉毒品犯行,因非受無罪判決,復未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仍屬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因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三、經查:被告黃富銘、蔡如薰2人,於108年6月30日16時4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2人投宿之高雄市鳳山區頂新一街與頂新五路口「歐薇汽車旅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合計驗前純質淨重逾10公克),有該實驗室108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7370號、108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7380號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12630號卷第101至105頁,下稱上開偵卷)附卷可稽,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惟查,被告2人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2630、1658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508號駁回再議確定(下稱前案);而被告蔡如薰當天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被告2人於前案中均供述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兩人購買欲供渠等一起施用(上開偵卷第10、12頁)等語明確,故被告2人於上揭時、地遭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等物,因卷內未見被告黃富銘當日遭查獲之施用毒品犯行,是否經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偵查作為,則被告黃富銘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逾10公克以上犯行,究與被告黃富銘施用毒品行為之罪數關係為何,並未見聲請意旨詳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如係供被告蔡如薰施用之用,雖被告蔡如薰施用毒品犯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蔡如薰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犯行之不法內涵亦無從逕為後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則被告2人是否仍存有未經追訴處罰之犯行,亦尚待聲請人予以釐清。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檢驗結果1碎塊狀檢品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3.63公克,純度80.1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10.98公克2粉末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2.26公克,純度70.18%,驗前純質淨重為1.61公克3粉末檢品1包,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3.91公克4粉末檢品5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37公克5碎塊狀檢品8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92公克,純度70.3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1.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