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怡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柯怡伶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