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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