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慶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法定代理人乙○○
202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慶沛興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月30日│12,317元│860630││││限公司乙○○│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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