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王經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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