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八號
聲請人丁○○
甲○○乙○○丙○○右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被繼承人戊○○),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