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54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上一人 詹日良 法定代理人號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廖明富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