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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