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3243號債權人甲○○○
0號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退票理由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