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二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0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三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判決書在卷可稽。然受刑人並未依聲請人之傳喚到案受刑,復經拘提亦無所獲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拘提未獲函文暨報告書各一份(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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