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嘉燰 被告 李易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九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嘉燰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9號,被告李易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