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陳亭方 律師相對人 黃李罔 (即被告 黃文籐 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源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霖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容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琴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楨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文籐(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黃李罔、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為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籐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黃李罔及子女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27頁),自應由黃李罔、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為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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