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己容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己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己容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己容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5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2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20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6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4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4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