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劉武雄 被告 張璜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