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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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江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瑞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9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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