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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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 陳演宏 相對人 張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志鋒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民國106年1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黎明││369│8597.00│10000分之3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418│臺中市南屯區黎│集合住宅│二層:112.67│陽台:4.81│全部││││明段36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露台:22.20││││├───────┤14層│││││││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111號2樓│││││├─┴──┴───────┴────────┴──────┴──────┴────┤│共同使用部分:黎明段2758建號,面積:14796.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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